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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驾驶证有效期届满,而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一案,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7日原告李某明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2014年12月26日中午,原告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网络配图)
事故中原告李某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9893元。
但被告公司公司以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第二章第5条第二款之约定,属于责任免除之情形,按约依法无需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是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原告的驾驶证超过检验有效期仍然驾驶机动车,属于该公司免责条款,无需进行赔偿。
(网络配图)
原告李某明驾车发生事故时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事故后, 原告李某明在主管部门补办了驾驶证, 补办驾驶证有效期包括事故日期。
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两车修理费,合计人民币989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6年7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又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换领新驾驶证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范围。
裁判理由
李某明已依法取得C1E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清楚,虽然到期日前并未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但该行为仅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且其可以通过相应行政程序补领新的驾驶证。
同时,平安财保赣州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李某明所持的C1E机动车驾驶证存在已依法被吊销的情形,亦被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足以引起其注意的释明义务。李某明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换领新驾驶证并不影响其持有C1E驾驶证的事实。
本案中李某明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换领新驾驶证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安远县人民法院 李添茂 黄迪(点击“原文阅读”可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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