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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008 车工数控 2023-12-08 110浏览 0

  市政府印发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发〔2016〕80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昆山市加快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昆山市“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2015­—2020年)》,大力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我市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新优势,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昆山市委市政府《 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的基础上,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重点支持以下四大领域:

  1. 机器人领域。包括工业、服务、物流等机器人本体,高精度减速器、伺服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机器视觉等传感装置,机器人柔性线缆等重要产业链配件。

  2. 智能装备领域。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智能制造装备整机、3D打印设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在线检测装置等

  3. 智能制造领域。包括软件与系统集成、现代传感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自动化技术、拟人化智能技术等先进技术,智能化模块、嵌入式软件,决策和执行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4.“机器换人” 等应用领域。以“现代化、自动化” 的装备提升传统产业,利用机器人、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对企业进行智能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 的目的。

  二、政策措施

  1. 经认定,对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器换人” 及自动化设备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对采购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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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 及自动化设备集成项目的,经认定,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系统集成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补助系统集成商。单个系统集成商当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经认定,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4. 在本市组建或利用现有国有融资租赁公司,与苏州国开行建立统筹统贷机制承接低成本资金,专门用于本市企业的“机器换人” 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租户企业低成本、低门槛开展“机器换人” 。

  对为本市企业提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设备租赁服务,且当年度累计提供设备租赁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度为企业提供的租赁设备总额给予1%的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采用租赁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设备方式组织生产,且年租赁费在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设备租赁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长补助3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为拓展市场,向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期限3年以内、首付款30%以上)提供设备的,经认定,给予设备提供企业按该设备合同年末应收余额的2%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5. 对新引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资(含港澳台资)项目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内资项目,且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的,享受“绿色通道” 待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经认定,对新引进并采用租赁厂房、场地形式组织生产、研发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产品,注册一年内实现产出的,其租赁厂房、场地的租金按实际支付租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各50%补助,如实际租金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6. 鼓励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园区)建设机器人智能制造和物联网产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我市设立物联网企业,经认定的新设物联网企业,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和物联网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关键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资助。

  7. 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鼓励企业生产制造适应市场需要的机器人、高端制造领域技术装备及大型自动化成套装备,对认定为国家首台(套)装备产品的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使用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生产并经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经认定,按所购设备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项目,经认定,对实施转投项目的企业按转投项目研发与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10. 对新列入国家级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入省级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领域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 对本市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北京)、中国国际机器人展览会(上海)等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行业领域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经批准,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12. 重点推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 建设。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新技术孵化、工程化产品开发、检测标准服务、人才培养为主要研究内容,建设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的,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对创新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创新中心成员单位实施的项目等进行补助。

  三、附则

  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符合昆山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其它有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条件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昆山市机器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昆山市加快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大力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我市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新优势,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昆山市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评审确认、登记入库的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企业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 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登记申请表;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主营业务及重点产品介绍(包括结构、工作原理、特点等,可附视频);4.相关证明文件。登记工作实行长期受理、分批集中评审。

  二、项目申报

  1. 对企业申报“机器换人” 及自动化设备项目类财政扶持资金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1)实施主体。在昆山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工业制造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生产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及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2)组织程序。“机器换人” 及自动化设备项目由昆山市经信委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5〕95号)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每年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信委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列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

  (3)基本要求。项目实施涉及扩产能、调结构、改工艺等对环境、安全、消防等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需完善相关开工手续。在抓好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 要求,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月,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设备技术先进性、自动化性能、智能化水平进行现场认定,并出具符合“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扶持项目的书面专家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申报当年的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设备投入金额,市经信委对设备投入按补助档次确定补助金额。财政扶持资金经公示期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下拨至项目实施企业。

  (5)注意事项。“机器换人” 及自动化设备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期与“昆委〔2015〕28号” 文件中的“机器换人” 技改项目同时申报;已享受过同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设备不得重复申报;二手设备不能享受政策扶持。

  2. 对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奖励资金的,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

  3. 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的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合同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公共服务领域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在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领域的养老助残、医疗康复、安保安防、教育教学等服务机器人的推广应用。

  认定程序:市经信委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计划确定拟资助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后确定资助金额。

  4. 融资租赁公司、智能制造应用企业、融资租赁设备提供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租赁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5. 厂房、场地租赁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资金证明;(6)销售发票复印件;(7)其他相关文件。

  6. 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申报资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以上项目按相关批文给予企业对应资助。

  新设物联网企业申报资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7. 企业申报产出达标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8. 企业申报首台(套)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

  对使用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生产并经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按“机器换人”程序给予奖励。

  9. 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转投项目研发与设备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认定程序:市经信委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条件,并依据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资助金额。

  10. 企业申报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项目按相关批文给予企业对应奖励。

  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相关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包括:(1)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2)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转型升级示范、试点企业;(3)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提升示范、试点企业;(4)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创新示范、试点工程。

  国家级、省级优秀软件产品奖包括:(1)年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奖;(2)年度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

  11. 企业申报会展展位费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展会通知和合同;(4)展位费支出发票及支付凭证;(4)其他相关文件。市经信委将根据当年度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参展计划,审批企业参加相关展会。

  12.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1)总体流程。承担单位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经信委、转型办、财政局会商—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审议—项目公示—下达经费。

  (2)产业关健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产品开发等项目。通过项目征集—专家委员会选题—下达项目指南后,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

  (3)检测、研发平台建设。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确认建设必要性和内容,确认后,软硬件委托市工业技术研究院购买,产权属国有资产,并委托专业营运机构运行(机器人检测中心拟请江苏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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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所属咨询诊断、协同创新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机构,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确认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确认后按服务投入费用给予资助。

  三、审核程序

  1.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企业登记入库管理办法》,各区镇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申请登记,市经信委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企业数据库。除“机器换人”、奖励项目和租赁项目外,享受政策的企业必须为登记入库的企业。

  2.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市经信委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进行评审。

  3. 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经信用征信后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 公示期满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四、其它事项

  1.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将取消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存在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除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2. 各区镇须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责成该企业所在区镇负责追回。

  3.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昆山市机器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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