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李某某,曲靖师范学院在校学生,2016年11月20日,其驾车与朋友沿曲靖市麒麟区长征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58分许,行驶至长征路双友钢铁厂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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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交警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案件移交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主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李某某2013年考入曲靖师范学院,同年9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2014年被授予上等兵军衔,2014年12月19日被授予优秀士兵证书。2015年9月退役,现在预备役服役,被授予预备役下士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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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处理意见
了解案情后,检察官掩卷深思,对于一个曾经为国家和社会承担过责任的人,因为一次过失犯罪就要失去他求学的机会吗?这个案件牵动了主办检察官的心,经过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他欣慰的看到,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诚恳的认罪态度已经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主办检察官心里有了思量,他的处理意见这样写到:
犯罪嫌疑人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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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具有以下从轻或应予考虑的情节:
一、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备自首情节;
二、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不予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三、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并于大学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承担服兵役的责任,服役期间还荣获优秀士兵的荣誉,案发时还在服预备役。
综上,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人身危险性,并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也为了妥善的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建议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对于这件事在网友中有三种声音
①、这种判决有温度、赞
②、为什么不用接受法律制裁?
③、难道这个大学生有后台?
律师说法
那么对于这件事律师怎么看呢?昆广君咨询了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说,本案中大家可能会对以下两个问题感兴趣:
第一,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
第二,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应当认定为存在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某在事发后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应认定为存在自首情节。
其次,检察院不予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不予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予起诉。本案中李某某就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什么情形下酌定不起诉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解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
整理编辑:MM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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